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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隆3女获邀拍摄伤势,警员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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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oke 发表于 2009-7-2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区华埠华隆超级市场东主指摘警员放走涉嫌伤人及高买疑犯案事态昨日有新发展,多伦多警队52分局邀请案中叁名伤者到警局拍摄受伤情况的照片,事主的代表律师粟则表示,当事人会暂停到多伦多警队警察总部投诉的安排。
1 F5 {; M9 a% |2 _6 C$ p3 p! N, T52分局刑事侦缉组昨日邀请华隆超级市场女东主余美英及两名职工余美琴和薛秀明到警局。陪同叁人前往警局担任翻译的周宇平离开警局时表示,探员拍摄叁人的伤势作为记录,但警方并没有为叁人落口供。因为警方已经从叁人的代表律师粟钧取得口供。警方会于一至两天内决定会否起诉涉嫌高买女子,并通知其代表律师。
- P6 E. k. `8 _/ b5 d, M' k余美英表示,警方将她们的伤势拍下照片,心裡觉得比较满意,因为整件事有进展。但她要等待当局还她一个公道,心情才会平伏,现在还觉得他们(警员)很不公平。至于她经营超市生意这么多年,一直有纳税,但她捉到小偷,警方仍不帮助她,她十分失望,她一天比一天想将生意卖了,因为政府在支持偷东西的人,觉得在这裡做生意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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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美英向记者指示眼肚下的瘀肿伤势。胡智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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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7 r0 |" o■女东主的妹妹余美琴与职工薛秀明。胡智豪摄
# z3 r+ H  E3 i4 r警队52分局署理局长Anand督察昨日见到记者在警局门前等候,主动步出警局表示,他不会就这件事发表任何声明,多伦多警队公共关係科将就事件发表新闻稿。而52分局的探长会全面检讨事件。$ d1 [& x5 W) L3 I
律师吁坊众挺身而出
3 U7 e: X0 l6 O1 Q: Q华隆超市一案女东主与职工3人的代表律师栗钧昨天唿吁事发现场的目击者,站出来提供当时的情况,此乃当务之急,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情况,都可能对案件有帮助。
" r1 w3 c. V: i3 Y! }+ {) d栗钧表示,据了解,当时有很多人围观,且表现得很义愤,并帮助围住那名涉嫌偷窃和打人的黑人妇女,防止她跑掉。因此有很多目击证人在现场的不同角度目击事件,可能有人看到全部过程,也可能有人只是匆匆看到其中一部分,但都可以出来提供证词,且都会对调查起到帮助作用。目击者可致电栗钧律师416-498-0354,或店东施家全416-977-8597。
! O0 Z4 M9 o& _* x# O' K+ Y对于下一步的法律行动,栗钧建议报称遇袭者先将投诉警员的企图放一放,首先争取对嫌犯的起诉。
0 X& M" L& O8 P1 P1 ^, |栗钧表示,已经与负责案件的警官进行了面谈,并向他提供了掌握的证据,第叁者证人的联繫方式,以及受害人的证词。警方也显示了诚意,并在谈话后联络了第叁者证人。同时也让华隆超市的叁名东主僱员去警局拍下受伤情况的照片。
$ `& S2 h0 p2 `; m# [; V7 R栗钧强调本案很特殊,因当时是该名黑人女子在被拦住后,主动回到商店内,给店员检查她拿走的东西。当时店员要求她把东西留下再走,她坚称有两袋樱桃是在其他商店购买,并坚持要带走时,双方僵持不下才出现混乱局面。他认为,事件中叁位女店员并没有完全涉及使用公民逮捕权的问题,可能只在其中的某个时段算是使用了公民逮捕权。
8 ]% H4 T8 Y8 A- Q: l栗钧还表示,在行使公民逮捕权时并不需要如执法人员般,向被捕者宣读对方法律权益。但使用公民逮捕权要受到严格限制,执行逮捕者一定要将被捕者立即移交警方。如果警方不能立即到场,则是警方的问题。在本案中,根据他掌握的警察在现场的笔录,感觉该名询问嫌犯的警员在调查方式上与其他警员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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